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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磅意见,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意见》要求,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意见》要求,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意见》指出,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提高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成本,要综合考虑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对明知他人盗采矿产资源,而为其提供重要资金、工具、技术、单据、证明、手续等便利条件或者居间联络,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为形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恶”或者属于“沙霸”“矿霸”,曾因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受过刑事处罚,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或者以行贿等非法手段逃避监管,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或者数罪并罚等情形的,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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